【上訴終院】涉鰂魚涌公園槍殺姨舅囚終身 女保鑣申上訴終院可許可被拒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08/30 15:14

最後更新: 2023/09/08 11: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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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人詹心桀。(資料圖片)

2018年鰂魚涌公園槍殺案,任職保鑣的49歲女子詹心桀疑因不滿姨舅遲遲未處理外婆遺下之物業,未能於其母親去世前分配得益而動殺機,早年被裁定謀殺等4罪成,判囚終身。詹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被駁回,詹早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終院許可證明書,上訴庭今(30日)頒下判詞,認為本案不涉及重大及廣泛法律爭議,拒絕就申請發出證明書。
 
上訴人詹心桀(49歲),被控於2018年6月26日及27日,在香港謀殺二姨詹少芬(80歲)及四舅父詹鎮基(62歲),並於6月26日在太古城道鰂魚涌公園,意圖使二舅父詹前駒(75歲)及三姨詹小慧(65歲)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向他們射擊。上訴人於2021年被裁定2項謀殺及2項有意圖而射擊罪成,判囚終身。

上訴庭於判詞指出,上訴人提出兩項法律議題指,根據《殺人罪行條例》受減責神志失常影響的人舉證責任在於辯方,上訴人認為不合理地貶損其於《基本法》及《人權法》的無罪假定的權利,有關條例亦是否只涉施加於援引證據的舉證責任。另一議題涉及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是否須就被告的謊言作出指引。

上訴庭不認為條例有違《人權法》,因控方仍需就謀殺罪的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舉證,並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。

上訴庭續指,上訴人於原審時沒有作供,她以減責神志失常影響作辯護,於證供基礎上令人懷疑,辯方傳召的精神醫生亦認為上訴人案發時並沒有神智失常。上訴庭指根據過往案例,法官就謊言作出指引並不恰當。

上訴庭指出,本案原審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時,已提及即使陪審員認為上訴人向精神科醫生的說法並非真確,亦不能因此而拒絕接納其以減責神志失常的辯護。上訴庭經考慮後,認為上訴人提出之法律議題均不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,遂拒絕就終審上訴許可申請批出證明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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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